安全评价报告业务信息
评价类别 现状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厂安全现状 | |||
项目简介: 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化工”)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人代表刘彦丰,住所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二路南、港西三路东。经营范围:苯酚6000吨/年、邻甲酚1500吨/年、间甲酚2000吨/年、对甲酚1000吨/年、间对甲酚(间甲酚、对甲酚同分异构体混合物≥70%)4800吨/年、二甲酚(2,3-二甲苯酚、2,4-二甲苯酚、2,5-二甲苯酚、2,6-二甲苯酚、3,4-二甲苯酚、3,5-二甲苯酚同分异构体混合物≥70%)1500吨/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的除外);从事化工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名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2号)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扩大东营河口化工产业园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面积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6号)海源化工位于调整扩大后的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内,厂区占地面积73425.7m2,厂内现有一套1.5万吨/年混酚精制及甲酚烷基化生产装置及配套公辅、储存装卸设施。 海源化工于2021年06月07日取得变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20]050012号,许可范围:苯酚6000吨/年、邻甲酚1500吨/年、间甲酚2000吨/年、对甲酚1000吨/年、间对甲酚(间甲酚、对甲酚同分异构体混合物≥70%)4800吨/年、二甲酚(2,3-二甲苯酚、2,4-二甲苯酚、2,5-二甲苯酚、2,6-二甲苯酚、3,4-二甲苯酚、3,5-二甲苯酚同分异构体混合物≥70%)1500吨/年,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8日。 海源化工于2023年2月9日换发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37052300073,登记品种有产品:4-甲酚(对甲酚,1000吨/年)、3-甲酚(间甲酚,2000吨/年)、2-甲酚(邻甲酚,1500吨/年)、苯酚(6000吨/年)、间对甲酚(4800吨/年)、二甲酚(1500吨/年),原料:煤焦酚、异丁烯。有效期至2026年2月23日。 海源化工已于2021年10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危险化学品),证书编号:鲁AQBWHⅡ202100149;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海源化工现有员工98人,设置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科,配备安全总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其中1人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已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1.5万吨/年混酚精制及甲酚烷基化生产装置涉及的苯酚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烷基化工艺;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项目涉及的异丁烯罐组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项目负责人 | 王翠英 | ||
项目组成员 | 姜雪梅、刘佳新、张娇、张乐新、于勇 | ||
报告编制人 | 王翠英 | ||
报告审核人 | 孙凤霞 | ||
技术负责人 | 李继英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田 | ||
技术专家 或有关技术人员 | 无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 时 间 | 到现场主要人员 | 主要任务 |
2022.12.28 | 刘佳新、王翠英 | 初访 | |
2023.1.3 | 刘佳新、王翠英 | 考察 | |
2023.1.15 | 刘佳新、张娇、王翠英 | 检查 | |
2023.3.1 | 刘佳新、张娇、王翠英 | 核查 | |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时间:2023.5.8 | |||
有必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第79号及89号修订)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本评价组对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得出结论如下: ⑴政府规划要求的符合性 海源化工厂区位于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第一批化工园区,该园区并经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扩大。该公司位于扩大产业园内,并且所在厂区已取得不动产证。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要求。 ⑵周边的安全防火距离评价 厂区附近无风景区和文物古迹,对环境和生态无危害,周边环境符合建厂条件。项目区内无架空电力、通讯线穿过,地下无输油、输气管线穿过。 本项目与厂外周边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的相关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关于爆炸物、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定义可知,本项目不涉及爆炸物、有毒气体;涉及的易燃气体主要有异丁烯。涉及的易燃气体设计量之和与其在GB18218-20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1,根据GB/T37243-2019第4.3条可知,需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本评价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估软件进行风险模拟分析(具体过程见本报告第3.2.2节)。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可知,海源化工西南侧的东营科源供热有限公司的车间(100人以下)为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本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不涉及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二类防护目标。 经过模拟分析,个人风险基准3×10-5次/年的区域范围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1×10-5次/年的区域范围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3×10-6次/年的区域范围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海源化工社会风险值曲线处于可接受区。 总体评价结论:通过对该系统现场的检查、评价,评价组认为该企业目前在安全管理、外部安全条件、总平面布置、主要装置及设施、储运设施、公用工程等方面符合要求,企业认真落实了8.2章节提出的整改建议,对隐患进行了整改,其目前的安全状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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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别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一期-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装置及配套设施) | |||
项目简介:企业为了长远发展,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就业,亚通石化投资建设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包含3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和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装置、20000Nm³/h PSA(氢提浓)装置、装置控制室(含机柜间)、35kV变配电室、区域变配电所、预加氢配电室。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除20000Nm³/h PSA(氢提浓)装置为二期外其余均为一期即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一期)。后期由于市场原因以及加工工艺提升,外采石脑油即可满足装置原料指标要求,故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一期)又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包括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装置、装置控制室、区域变配电所(本次验收范围);二期主要包括3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35kV变配电室、预加氢配电室。 | |||
项目负责人 | 王田 | ||
项目组成员 | 张敏、刘凤梅、高磊磊、马海东 | ||
报告编制人 | 王田 | ||
报告审核人 | 陈敬敬 | ||
技术负责人 | 李继英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孙凤霞 | ||
技术专家 或有关技术人员 | 无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 时 间 | 到现场主要人员 | 主要任务 |
2022.1.4 | 王田、熊炜 | 初访 | |
2022.8.30 | 王田、刘凤梅 | 考察 | |
2022.12.26/2023.1.5/2023.1.11 | 王田、刘凤梅、马海东 | 检查 | |
2023.1.14 | 王田、刘凤梅 | 核查 | |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时间:2023.5.10 | |||
有必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1)通过安全检查表评价,本次评价共检查了176项,通过检查表法检查发现符合检查要求的有170项,约占总检查项的96.6%;不符合检查要求的有6项,约占总检查项的3.4%。企业认同本评价公司提出的对策措施,并进行了整改。 (2)本项目主要存在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灼烫、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噪声和振动、冻伤、坍塌、起重伤害等。其中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3)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及分级可知,本项目生产单元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由预先危险性分析可知:本项目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的危险等级为Ⅳ级;中毒和窒息、触电、灼烫、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噪声和振动、冻伤、坍塌、起重伤害的危险等级Ⅱ~Ⅲ级。 (5)由危险度评价法可知:本项目生产装置涉及的反应器的危险等级为Ⅰ级,高度危险;涉及的吸收塔、解吸塔、稳定塔、脱丙烷塔、脱戊烷塔、脱戊烷塔B、前脱重塔、原料缓冲罐、稳定塔顶回流罐的危险等级为Ⅱ级,中度危险;涉及的脱重塔、脱重塔顶回流罐的危险等级为III级,低度危险。 (6)通过《道七版》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计算可知:芳构化反应器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为“中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对半径31.46m,面积3108m2范围内人员造成伤亡,80%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通过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后,危险程度补偿后火灾爆炸指数为71.27,危险等级为“较轻”。 脱戊烷塔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为“中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对半径29.03m,面积2646.9m2范围内人员造成伤亡,70%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通过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后,危险程度补偿后火灾爆炸指数为65.77,危险等级为“较轻”。 稳定塔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为“中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对半径30.11m,面积2846.64m2范围内人员造成伤亡,75%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通过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后,危险程度补偿后火灾爆炸指数为68.21,危险等级为“较轻”。 脱丙烷塔B的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为“中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对半径31.18m,面积3053.6m2范围内人员造成伤亡,80%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通过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后,危险程度补偿后火灾爆炸指数为70.64,危险等级为“较轻”。 (7)经过模拟分析,个人风险>1×10-5次/年的区域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3×10-6次/年的区域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3×10-7次/年的区域内不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本次评估的社会风险值曲线处于可接受区。 通过对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项目(一期-120万吨/年抽余油制液化气装置及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设施的法定检测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该建设项目的现场调研,按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次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危险度评价、事故模拟等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可靠性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对其危险、有害程度进行了定性、定量评价,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本项目与厂外周边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与厂外周边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场所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本项目选址满足《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等规范的要求。 本次评价选择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复查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本项目的安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本次评价,评价组认为: 本项目遵守了国家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施工,质量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基本落实,未落实项进行了整改;特种设备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相关的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已检验、检测合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安全管理可靠、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并进行了演练。本项目试运行至今运行状况稳定、正常,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 |||






